2022年12月1日,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》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条例》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定标准,严格规范安全保护区内各类作业行为,并对在安全保护区内不按规范作业、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。
根据该《条例》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:
(一)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;
(二)地面车站、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;
(三)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;
(四)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一百米内。
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。
根据该《条例》第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,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,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,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:
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二)挖掘、爆破、地基加固、打井、基坑施工、桩基础施工、钻探、灌浆、喷锚、地下顶进作业;
(三)敷设或者搭架管线、吊装等架空作业;
(四)取土、采石、采砂、疏浚河道;
(五)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、构筑物载荷的活动;
(六)电焊、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。
目前针对我市已开通运营的9条地铁线路更新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图。